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
為促進物的有效利用和保障物的利用秩序用益物權制度對促進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用益物權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
(一)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
限制物權也稱為定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由于用益物權不具備對他人之物的處分權,又受到所有權人對其內容的限制,使得用益物權對物的支配力不如所有權;另一方面,用益物權設立后,所有權的大部分權能由用益物權人行使,構成了用益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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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使用價值是指根據(jù)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使用所帶來的對物的使用人所具有的價值。用益物權的這一特征是其與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擔保物權的區(qū)別之一。
(三)用益物權的實現(xiàn),一般需要對標的物進行占有
用益物權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進行利用,需要占有標的物,才能實現(xiàn)設定用益物權的目的。擔保物權中抵押權的設定,不需要移轉抵押物的占有。留置權和質權的設定,雖然留置權人和質權人占有標的物,但其不能直接使用標的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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