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性質屬于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zhí)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guī)范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guī)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jù)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zhí)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xiàn)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于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xiàn)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范的效果。
上一篇: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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