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途的限制
(1)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經出租人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同意。
。2)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用于從事商品房開發(fā)。
(3)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需改變租賃合同約定用途的,承租人應當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租賃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并根據改變的用途相應調整租金。
2.期限的限制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2)對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期限的,應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處置。
。3)根據是否建地上物及其建成后是否長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可分別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
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對需進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期由租賃合同約定,但租期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同類用途的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上一篇: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內容
下一篇: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