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所謂當然無效,即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當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當事人主張其無效,也不需要經過任何程序。
2.無效民事行為完全無效。所謂完全無效,指民事行為雖然具備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經成立,但因為欠缺生效要件而實際上完全不發(fā)生當事人所欲發(fā)生的法律效力。
3.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因為不具備生效要件,自該行為成立之日起即為無效,這與行為成立即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銷再歸于無效不同。
4.無效民事行為確定的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不僅其成立時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絕對沒有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可能。這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可以經過補正而生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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