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也是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公民個人出資、獨立經營、收益歸自己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的債務應當以該公民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
。2)以公民個人名義承包的經營戶,用家庭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3)農村承包經營戶由部分家庭成員出資經營和收益的,對外所欠債務由這部分家庭成員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4)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收益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和他們各自的個人財產一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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