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中,役權分為地役權與人役權,前者是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后者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地役權概念產(chǎn)生之初就要求設定地役權的土地相毗鄰,導致了傳統(tǒng)民法中,成立地役權以兩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為必要。供役地是擔負和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是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然而,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表明供役地與需役地無需鄰接,只要有土地實際利用之需要就可使用他人土地。隨著現(xiàn)代經(jīng)濟生活的發(fā)展和對土地利用的實際需要,過分強調地役權以兩宗土地的存在為前提實無必要,應逐漸弱化需役地與供役地兩個概念。如鋪設輸油管道而使用他人土地,難以指出其為土地的利益還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而設,且“供役地”非為一宗,而是數(shù)宗土地的結合體,共同擔負一個地役權。這種情形無法按照傳統(tǒng)法上的理論予以解釋。
此外,由于對空間資源利用的發(fā)展,各國學說、判例中出現(xiàn)了空間地役權的概念。所謂空間地役權是為了便利自己空間的使用而使用他人特定空間的權利。雖也表現(xiàn)為對一定空間的使用,但該種使用是具有地役性的使用,屬次要的、附屬性的權利,而非主要的用益性權利。在“空間”游離于地表而被土地使用權人獨立支配后,“地役權”的范圍也得以擴展,不僅可以解決地表與地上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權利的限制與擴展,而且還能夠解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空間的利用而發(fā)生的權利限制與擴張。因此,地役權人對他人土地的使用發(fā)展到對一定空間的使用,其客體也由地表擴展至空間。地役權可以在地表與空間之間以及不同層次或者范圍的空間之間設定?梢,現(xiàn)代社會地役權的客體已由地表擴展至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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