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說理論一般認為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具體法律形式。民法就是通過民事法律關系實現(xiàn)其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
民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主要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1)人們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的假定去行為并符合假定的要求,則所建立起來的社會關系符合國家意志并得到正常實現(xiàn)。2)人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要求,則會產生被糾正或補救的非正常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這些社會關系而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如財產所有關系、財產使用關系、商品交換關系、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等等,只有采取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護。民法也正是通過為社會關系的參加者設定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使社會關系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形式,并運用國家強制力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實現(xiàn),最終達到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
總而言之,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與現(xiàn)實生活發(fā)生聯(lián)系的途徑,它是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中介,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就無法得到法律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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