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土地登記申請人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的證明文件資料基本上同一般的土地登記,只是反映在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上,有其自己的特點。
在初始土地登記中,申請人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一般有以下幾種:
1.各時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征、撥(使)用的土地批準文件。
2.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除提交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協(xié)議書或證明外,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原始取得證明。
3.無任何手續(xù),擅自占用土地的,應提交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的證明文件。
4.因歷史等原因無法提交權屬證明材料的處理。
1)個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鄰認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
2)單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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