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風險,是指設備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損失。一般情況下,設備損失、滅失的危險,在設備交付之前由出賣人負責,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設備涉及運輸的,自設備交付第一承運人時,設備風險由出賣人轉移于買受人。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設備不能依照合同的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設備工程毀損、滅失的危險。
出賣人依照約定未交付有關設備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設備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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