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前的責任,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自己的過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1)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締約過失責任是發(fā)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qū)別在于發(fā)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xié)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
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系,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
2)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包括:
。1)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權利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4)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6)合同被變更或者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6)無權代理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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