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仲裁時效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問題。
。1)追索工程款、勘察費、設計費,仲裁和訴訟時效期間均為2年,從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雙方對付款時間有約定的,從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工程因發(fā)包人的原因中途停工的,仲裁和訴訟時效期間從工程停工之日起計算。
。3)工程竣工或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應當積極主張權利。實踐中,承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或對停工工程提出中間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系承包人主張權利的基本方式,可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4)追索材料款、勞務款,仲裁和訴訟時效期間亦為2年,從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期限的,從購方驗收之日起計算,或從勞務工作完成之日起計算。
。5)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仲裁和訴訟時效期間均為1年,從商品售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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