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索賠的基本內容
反索賠的工作內容可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防止對方提出索賠;二是反擊或反駁對方的索賠要求。
1)防止對方提出索賠
要成功地防止對方提出索賠,應采取積極防御的策略。首先是自己嚴格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防止自己違約,并通過加強合同管理,使對方找不到索賠的理由和根據,使自己處于不能被索賠的地位。如果合同雙方都能很好地履行合同義務,沒有損失發(fā)生,也沒有合同爭議,索賠與反索賠從根本上也就不會產生。其次如果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fā)生了干擾事件,則應立即著手研究和分析合同依據,收集證據,為提出索賠或反擊對手的索賠做好兩手準備。再次體現(xiàn)積極防御策略的常用手段是先發(fā)制人,首先向對方提出索賠。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干擾事件的產生常常雙方均負有責任,原因錯綜復雜且互相交叉,一時很難分清誰是誰非。首先提出索賠,既可防止自己因超過索賠時限而失去索賠機會,又可爭取索賠中的有利地位,打亂對方的工作步驟,爭取主動權,并為索賠問題的最終處理留下一定的余地。
2)反擊或反駁對方的索賠要求
如果對方先提出了索賠要求或索賠報告,則自己一方應采取各種措施來反擊或反駁對方的索賠要求。常用的措施有:第一是抓住對方的失誤,直接向對方提出索賠,以對抗或平衡對方的索賠要求,達到最終解決索賠時互作讓步或互不支付的目的。如業(yè)主常常通過找出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工程延期等問題,對承包人處以罰款,以對抗承包人的索賠要求,達到少支付或不支付的目的。第二是針對對方的索賠報告,進行仔細、認真的研究和分析,找出理由和證據,證明對方索賠要求或索賠報告不符合實際情況和合同規(guī)定、沒有合同依據或事實證據、索賠值計算不合理或不準確等問題,反擊對方不合理的索賠要求或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推卸或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損失。
2、反擊或反駁索賠報告
1)索賠報告一般存在的問題
一方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由于所站立場不同,在其索賠報告中一般會存在以下問題:
(1)不能清楚、客觀地說明索賠事實;
(2)不能準確、合理地根據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證明自己的索賠資格;
(3)不能準確計算和解釋所要求的索賠金額(時間),往往夸大索賠值;
(4)希望通過索賠彌補自己的全部損失,包括因自己責任引起的損失;
(5)由于自己管理存在問題,不能準確評估雙方應負責任范圍;
(6)期望留有余地與對方討價還價等。
因此充分研究和反擊對方的索賠報告,是反索賠的重要內容之一。
2)反擊或反駁索賠報告
反擊或反駁索賠報告,即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事實證據,找出對方索賠報告中的漏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以全部或部分否定對方的索賠要求。一般地說,對于任何一份索賠報告,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為索賠方總是從自己的利益和觀點出發(fā),所提出的索賠報告或多或少會存在諸如索賠理由不足、引用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條款、推卸責任或轉移風險、擴大事實根據甚至無中生有、索賠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及索賠值計算不合理、漫天要價等問題。如果對這樣的索賠要求予以認可,則自己會受到經濟損失,也有失公正、公平、合理原則。因此對對方提出的索賠報告必須進行全面地、系統(tǒng)地研究、分析、評價,找出問題,反駁其中不合理的部分,為索賠及反索賠的合理解決提供依據。
對對方索賠報告的反駁或反擊,一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索賠意向或報告的時限性。審查對方在干擾事件發(fā)生后,是否在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時限內提出了索賠意向或報告,如果對方未能及時提出書面的索賠意向和報告,則將失去索賠的機會和權利,對方提出的索賠則不能成立。
(2)索賠事件的真實性。索賠事件必須是真實可靠的,符合工程實際狀況,不真實、不肯定或僅是猜測甚至無中生有的事件是不能提出索賠的,索賠當然也就不能成立。
(3)干擾事件原因、責任分析。如果干擾事件確實存在,則要通過對事件的調查,分析事件產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如果事件責任是由于索賠者自己疏忽大意、管理不善、決策失誤或因其自身應承擔的風險等造成,則應由索賠者自己承擔損失,索賠不能成立。如果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則應按各自的責任大小分擔損失。只有確屬是自己一方的責任時,對方的索賠才能成立。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業(yè)主和承包人都承擔著風險,甚至承包人的風險更大些。比如凡屬于承包人合同風險的內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一定范圍內的物價上漲等,業(yè)主一般不會接受這些索賠要求。根據國際慣例,凡是遇到偶然事故影響工程施工時,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盡力挽回損失。如確有事實證明承包人在當時未采取任何措施,業(yè)主可拒絕承包人要求的損失補償。
[案例18.6]某承包人通過投標獲得一項工業(yè)廠房的施工合同,他是按招標文件中介紹的地質情況以及標書中的挖方余土可用作道路基礎墊層用料而計算的標價。工程開工后,發(fā)現(xiàn)挖出土方十分潮濕易碎,不符合路基墊層要求,承包人怕被指責施工質量低劣而造成返工,不得不將余土外運,并另外運進路基填方土料。為此,承包人提出了費用索賠。但工程師經過審核認為:投標報價時,承包人承認考察過現(xiàn)場,并已了解現(xiàn)場情況,包括地表以下條件、水文條件等,認為換土純屬承包人自己的事,拒絕補償任何費用。承包人則認為這是業(yè)主提供的地質資料不實所造成。工程師則認為:地質資料是正確的,鉆探是在干季進行,而施工時卻處于雨季期,承包人應當自己預計到這一情況和風險,仍堅持拒絕索賠,認為事件責任不在業(yè)主,此項索賠不能成立。
(4)索賠理由分析。索賠理由分析就是分析對方的索賠要求是否與合同條款或有關法規(guī)一致,所受損失是否屬于不應由對方負責的原因所造成。反索賠與索賠一樣,要能找到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文或合同條款,才能推卸自己的合同責任,或找到對對方不利的法律條文或合同條款,使對方不能推卸或不能全部推卸他自己的合同責任,這樣可從根本上否定對方的索賠要求。
(5)索賠證據分析。索賠證據分析就是分析對方所提供的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合法,是否能證明索賠要求成立。證據不足、不全、不當,沒有法律證明效力或沒有證據,索賠是不能成立的。
(6)索賠值審核。如果經過上述的各種分析、評價,仍不能從根本上否定對方的索賠要求,則必須對索賠報告中的索賠值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核,審核的重點是索賠值的計算方法是否合情合理,各種取費是否合理、適度,有無重復計算,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等。值得注意的是,索賠值的計算方法多種多樣且無統(tǒng)一的標準,選用一種對自己有利的計算方法,可能會使自己獲利不少。因此審核者不能沿著對方索賠計算的思路去驗證其計算是否正確無誤,而是應該設法尋找一種既合理又對自己有利的計算方法,去反駁對方的索賠計算,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減少損失。
①對工期索賠值的審核。對工期索賠值的審核,除了上述有關要求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A干擾事件是否發(fā)生在關鍵線路上。只有位于關鍵線路上工作內容的滯后,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如果受干擾事件影響的工作項目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會影響工程的竣工日期,工期索賠值即為零。如果受干擾事件影響的工作項目開始不在關鍵線路上,但由于它的延期而影響了其他工作項目的進度,而使該項工作變成了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則應選擇合理的計算方法,計算其合理的工期索賠值。因此受干擾事件影響的某項工作的延誤時間并不一定即為工期索賠值。
B是否有重復計算。有些延誤工期可能是多種原因相互重疊造成的,亦即某一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期間,又發(fā)生了影響工程進展的其他原因。如在惡劣氣候條件下工程不能施工,此時又正逢附近地區(qū)因惡劣氣候造成道路中斷,施工用的砂、石、水泥等材料不能運入現(xiàn)場也影響了施工,此時承包人不應將氣候影響施工天數(shù)與道路中斷影響施工天數(shù),疊加起來要求展延工期,因為二者是同一因素在同一時段內的影響,因此疊加的天數(shù)就含有了重復計算的內容,應予以剔除。
C共同或交叉延期。在審核索賠報告時,最容易發(fā)生糾紛的是施工中出現(xiàn)的共同或交叉延期,即在同一時間內發(fā)生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責任的延期。這種共同延期,一般雙方都有責任。例如業(yè)主未能及時交付施工圖紙而影響工程開工,與此同時,承包人的材料與設備亦未能及時運到工地,也影響了按時開工。如果業(yè)主堅持認為:“工程拖期的責任在承包人方面,因為你的設備、材料未及時到場,即使我方按規(guī)定日期提供圖紙,你同樣也不能按時開工等……”。這樣的論述顯得論據不足,也必然會遭到承包人的反駁,從而引起糾紛,對于這種共同或交叉延期,如果合同有規(guī)定,按合同規(guī)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規(guī)定,則應實事求是,分清責任,各負其責,完全拒絕或全部接受對方的工期索賠值都顯不妥,詳見第十九章。
D無權要求承包人縮短合同工期。工程師有審核、批準承包人延展工期的權力,但他不可以扣減合同工期。也就是說,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刪減掉某些合同內規(guī)定的工作內容,但不能要求他相應縮短合同工期。如果要求提前竣工時,這項工作屬于合同的變更。
②對費用索賠值的審核。費用索賠所涉及的款項較多,如人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分包費、保函費、保險費、利息、管理費及利潤等,內容龐雜。對于一個特定的索賠事件,一般僅涉及其中的某幾項。審核費用索賠值時,應首先檢查取費項目的合理性,然后審查選用的計算方法、費用分攤方法是否合理、取費費率是否正確、計算是否準確、有無重復取費等?蓞⒁姷谑耪碌姆治,并注意以下幾點:
A在索賠報告中,對方為推卸責任,常常會以自己的全部實際損失作為索賠值的計算基礎,在審核索賠報告時,必須扣除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合同規(guī)定的對方應承擔的風險或我方的免責;二是由對方報價失誤或工程管理失誤等造成的損失。
B索賠值的計算基礎是合同報價,或在合同報價的基礎上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調整。而在實際工程中,索賠方常常用自己實際的工程量、生產效率、工資水平、價格水平等作為索賠值的計算基礎,而過高地計算了索賠值。例如變更工程的單價,在不超過合同總額一定幅度(如25%)內的工程量變化,應以原工程量表中的單價為準,即使原單價報價太低或有失誤。
C重復取費。工程量表中的單價是綜合單價,不僅含有直接費,還包括間接費、風險費、輔助施工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等項目的攤銷成本,在索賠計算中不應有重復取費。
D窩工和停工損失。業(yè)主與承包人對窩工和停工損失的計算常常會不一致。承包人對設備的窩工和停工可能會按臺班計價,人工的窩工和停工按日工計價。業(yè)主或工程師的計算通常是:因窩工和停工而閑置的設置按設備折舊率或租賃費計算,人工的損失則考慮這部分人員調作其他工作時因工作效率降低引起的失誤費用,一般用工效乘以一個測算的降效系數(shù)來計算這部分生產效率損失,而且只按成本費用計算,不包括利潤。
E利潤損失。索賠值中是否能包含利潤損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也是業(yè)主與承包人經常會引起爭議的問題之一。一般來說,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允許承包人計算利潤損失:第一是合同延期,如果因業(yè)主原因(如違約、合同變更等)造成了合同延期,則應允許利潤索賠,這是基于承包人對其他工程盈利機會的損失,也就是由于延期承包人不得不繼續(xù)在本工程保留原已安排用于其他工程的人員、設備和流動資本等(相當于“盈利機構”),從而失去在其他工程盈利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索賠的利潤數(shù)與業(yè)主違約或變更引起的額外成本數(shù)之間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lián)系,它不是以本合同額外工作的數(shù)量或直接損失的程度為依據,而是以該“盈利機構”的潛在盈利能力為依據。第二是合同解除,如果因業(yè)主違約等造成了工程全部完成之前的合同解除,此時承包人可以就剩余未完合同的利潤損失(及總部管理費損失)提出索賠。也就是假定工程全部完工情況下的合同總價值,減去承包人已經收到的付款數(shù),再減去剩余工作的成本,所得出的差數(shù)(如果有)即為承包人可以索賠的利潤數(shù)。第三是合同變更,對于變更工程通常是以價格為基礎計價的,它當然可以包括利潤因素。
由于工程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是承包人向業(yè)主的索賠,因此反索賠就成為業(yè)主或工程師在索賠管理中的重要任務和工作。歸納起來,業(yè)主或工程師可以對承包人的索賠提出質疑的情況有:
①索賠事項不屬于業(yè)主或工程師的責任,而是其他第三方的責任;
②業(yè)主和承包人共同負有責任,承包人必須劃分和證明雙方責任大小;
③事實依據不足;
④合同依據不足;
⑤承包人未遵守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程序;
⑥合同中的開脫責任條款已經免除了業(yè)主的補償責任;
⑦承包人以前已經放棄(明示或暗示)了索賠要求;
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⑨承包人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
⑩承包人的損失計算夸大等。
索賠和反索賠都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的原則,離開了這一點,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索賠與反索賠。在實際工作中,處理索賠問題時,合同雙方不僅要考慮索賠和反索賠本身的合理、合法性,有時可能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一些因素,如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拒絕該項索賠可能會對工程施工產生的不利影響,索賠處理可能帶來的派生問題以及今后雙方的合作等問題。因此索賠和反索賠處理結果都應有利于工程項目總體目標的實現(xiàn),有助于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完成,這是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所在。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