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資料: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受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中標)。
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條件: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人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到達。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中增加有建議性條款、說明性條款,以及在要約人的授權范圍內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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