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資料: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
債權人代位權: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唷?/p>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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