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交由承種人承種的鐵路用地,當鐵路建設需要時,鐵路部門有權收回,并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收回承種的鐵路用地。鐵路用地管理機構需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當?shù)乜h、鄉(xiāng)人民政府轉告承種人。
二、所收回的鐵路用地如已播種,由鐵路部門支付給承種人當季青苗補償費。
三、被收回鐵路用地的承種人確有實際困難的,由鐵路部門發(fā)給不超過實際種植作物1年產量總值的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受當?shù)卣恋毓芾聿块T委托,可建立監(jiān)察隊伍,負責鐵路用地的保護,依法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違章用地、濫用土地等行為進行制止。
第二十八條 鐵路用地單位與其他部門、單位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應協(xié)助當?shù)乜h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對調處不服者,爭議雙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 對在保護和合理利用鐵路用地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鐵路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 侵占鐵路用地的,依照《鐵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處理。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鐵路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鐵路用地單位超過批準的用地數(shù)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處理。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鐵路兩側依法確定的鐵路用地范圍內進行挖坑取土、開墾種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墳等影響鐵路路基穩(wěn)定活動的,或者擅自移動、損毀鐵路用地界標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有權制止,并可提請當?shù)厝嗣裾蛘哒嘘P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凡因征(撥)用地,無理阻礙鐵路建設影響鐵路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可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費和重大經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商鐵道部解釋。
第三十六條 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用地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鐵路用地的有償使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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