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宅基地的處分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此處有限制的處分權是指權利人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的權利。一般說來,村民將富余的住房轉讓、出租,有利于調劑余缺,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減少占用耕地,法律予以允許。但是,有以下幾點限制。
。1)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轉讓、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于兩戶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宅基地調劑,由此其中一戶因此失去或減少住房,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申請宅基地的,不在此限。)
。2)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給村外人員的,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并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3)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fā)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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