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招投標活動透視法治的規(guī)范和現實
全國人大九屆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早在2000年1月1日起就已經正式實施,《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是: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墩袠送稑朔ā穼嵤┙陙恚瑢σ(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確功不可沒,但《招標投標法》在執(zhí)行過程中的現實狀態(tài)與法律規(guī)范狀態(tài)之間的距離之大不容忽視。招標投標在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使用國有資金進行建設和采購的單位采用“暗箱操作”確定中標者,甚至進行錢權交易,行賄受賄,進行虛假招標;招標投標程序不規(guī)范違反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進行不正當競爭;投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一些機關、部門或個人利用行政權力強行指定中標者等等。這些問題范圍之大,涉及面之廣以及受到法律處罰的數量之少,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否則這部法律將是漂亮的擺設。
一、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項目的發(fā)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用的一種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將競爭機制引入了交易過程,有利于合理使用采購資金并且保證采購項目的質量;這種交易方式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有利于減少腐敗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想實現這種交易方式,它的前提是:公平競爭的市場運行機制已經建立,招標采購項目的買方市場已經形成。只有這樣,采購方才有可能用招標方式從多家合格的競爭者中擇優(yōu)選擇中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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