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xiàn)。
2.如果承包人已經進場,但在開工前發(fā)包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場前如果雙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則可以對承包人已經進場的材料設備數(shù)量進行[公證],即進行證據保全,為以后糾紛解決留下證據。
責任編輯:跳跳豆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