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目前國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對各省(市、區(qū))政府土地利用的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部長兼任),副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1名副部長兼任),專職副總督察1名(副部長級)。同時,在國土資源廳設立國家總督察辦公室(正局級),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制度,進一步強化了中央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
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分別是:
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圍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qū);
國家土地督察沈陽局,督察范圍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及大連市;
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圍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寧波市、廈門市;
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圍為:江蘇省、安徽省、江西;
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督察范圍為:山東省、河南省及青島市;
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督察范圍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海南省及深圳市;
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督察范圍為:湖北省、湖南省、貴州省;
國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圍為: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qū);
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圍為: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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