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債務人的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意味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卻不積極主張該債權。但是,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規(guī)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因此,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有客觀明確的標準,即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此外,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與債務人不能清償自己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是債務人可以對次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條件,而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代位行使本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債權已到期也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至于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規(guī)定:“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上述司法解釋列舉的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都帶有人身性質(zhì),且關系到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因此,不應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在債務鏈中,如果原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拒絕受領時,則債權人有權代原債務人受領。但在接受之后,應當將該財產(chǎn)交給原債務人,而不能直接獨占財產(chǎn)。然后,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如原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重點解析]
1.法條的內(nèi)容,要準確掌握。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二是該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特別是在答題時,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第二個條件。
3.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4.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及行使代位權費用的承擔主體,都要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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