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jù),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宣讀鑒定結論;
?。?)宣讀勘驗筆錄。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逐一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guī)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的規(guī)定,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重點解析]
開庭中理的內容能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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