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huán)節(jié)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和特別消費稅。
其理論依據有三個:避免國際重復征稅;保證國際競爭的公平性;促進一國經濟增長。
我國從1985年4月1日起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政策。
出口產品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予以退稅:
1)必須是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fā)票為準。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4)特惠貿易安排
特惠貿易安排指締約國間的貿易比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更自由的貿易安排。
特惠貿易區(qū)大致有三種類型:
1)自由貿易區(qū):成員國間取消關稅和配額,但保留每個成員國各自對非成員國的貿易限制的地區(qū)、國家間貿易集團。
2)關稅同盟:類似自由貿易區(qū),但成員國必須對非成員國采用共同的對外關稅和配額。
3)共同市場:成員國形成一個單一市場,并像關稅同盟那樣,成員國間沒有關稅和配額,但有共同的對外關稅和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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