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1.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消滅:登記生效,不登記不生效。國有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地役權除外(合同生效設立,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例子,房屋買賣合同導致物權轉讓。
2.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記的,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4.物權的保護: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途徑解決。
無權占有需返還;妨害物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造成損毀的,恢復原狀;侵害的,需要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