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
(3)在火災發(fā)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zhí)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6)禮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當事人逾期不執(zhí)行停產停業(yè)、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zhí)行。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fā)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中規(guī)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guī)、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