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職責
2011年12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中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消防法》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shù)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柄防安全責任人。
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多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消防法》的規(guī)定,除應當履行所有單位都應當履行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xiàn)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消防安全標志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92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