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支付擔保
1.支付擔保的含義
支付擔保是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提供的保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擔保。
在國際上還有一種特殊的擔保一付款擔保,即在有分包人的情況下,業(yè)主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保證向分包人付款的擔保,即承包商向業(yè)主保證,將把業(yè)主支付的用于實施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及時、足額地支付給分包人。在美國等許多國家的公共投資領域,付款擔保是一種法定擔保。付款擔保在私人項目中也有所應用。
2.支付擔保的形式
支付擔保通常采用如下的幾種形式:
(l)銀行保函;
(2)履約保證金;
(3)擔保公司擔保。
發(fā)包人的支付擔保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支付擔保的額度為工程合同總額的20%~25%.本段清算后進入下段。已完成擔保額度,發(fā)包人未能按時支付,承包人可依據擔保合同暫停施工,并要求擔保人承擔支付責任和相應的經濟損失。
3.支付擔保的作用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作用在于,通過對業(yè)主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并落實各項擔保措
施,確保工程費用及時支付到位;一旦業(yè)主違約,付款擔保人將代為履約。
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保證向分包人付款的付款擔保,可以保證工程款真正支付給實施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及時、足額地將分包工程款支付給分包人,業(yè)主可以向擔保人索賠,并可以直接向分包人付款。
上述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規(guī)定,對解決我國建筑市場工程款拖欠現象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4.支付擔保有關規(guī)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2.5條規(guī)定了關于發(fā)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fā)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發(fā)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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