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設工程經濟:國際項目總承包的組織的模式
(1)一個組織(企業(yè))既具有設計力量,又具有施工力量,由它獨立地承擔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任務(在美國這種模式較為常用);
(2)由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為一個特定的項目組成聯(lián)合體或合作體,以承擔項目總承包的任務(在德國和一些其他歐洲國家這種模式較為常用,特別是民用建筑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往往由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的項目聯(lián)合體或合作體承擔。待項目結束后項目聯(lián)合體或合作體就解散);
(3)由施工單位承接項目總承包的任務,而設計單位受施工單位的委托承擔其中的設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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