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締約過失責任概念和構成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2條就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1.該責任發(fā)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區(qū)別。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并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是,在訂約階段,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負有保密、誠實等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也稱前合同義務。若當事人因過錯違反此義務,則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fā)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