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編制總進度計劃的情形:
大型建設工程(單位工程較多、施工工期長),且采取分期分批發(fā)包又沒有一個負責全部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時;
當建設工程由若干個承包單位平行承包時。
注:施工總進度計劃應確定分期分批的項目組成;
各批工程項目的開工、竣工順序及時間安排;
全場性準備工程,特別是首批準備工程的內容與進度安排等。
需審核進度計劃的情形:
當建設工程有總承包單位時;
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審核內容(VS監(jiān)理機構對施工進度計劃的審查)
進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總進度計劃中總目標和分目標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開工、竣工日期的規(guī)定。
施工總進度計劃中的項目是否有遺漏,分期施工是否滿足分批動用的需要和配套動用的要求。
施工順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藝的要求。
勞動力、材料、構配件、設備及施工機具、水、電等生產要素的供應計劃是否能保證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供應是否均衡、需求高峰期是否有足夠能力實現計劃供應。
總包、分包單位分別編制的各項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之間是否相協(xié)調,專業(yè)分工與計劃銜接是否明確合理。
對于業(yè)主負責提供的施工條件(包括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采供物資等),在施工進度計劃中安排是否明確、合理,是否有造成因業(yè)主違約而導致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的可能存在。
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向承包單位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也稱整改通知書),并協(xié)助承包單位修改。其中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業(yè)主匯報。
責任歸屬:監(jiān)理工程師對施工進度計劃的審查或批準,并不解除承包單位對施工進度計劃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合同地位:施工進度計劃一經監(jiān)理工程師確認,即應當視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它是以后處理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延期或費用索賠的一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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