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施工招標評標
(一)綜合評分法
1、以標底衡量報價得分的綜合評分法;
2、以復合標底值作為報價評分衡量標準的綜合評分法;
3、無標底的綜合評分法。
采用較多的方法包括:
(1)以最低報價為標準值
在所有投標書的報價中以報價最低者為標準(該項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按預先確定的偏離百分比計算相應得分。這種規(guī)則適用于工作內容簡單,一般承包人采用常規(guī)方法都可以完成的施工內容,因此評標時更重視報價的高低。
(2)以平均報價為標準值
開標后,首先計算各主要報價項的標準值。可以采用簡單的算數平均值或平均值下浮某一預先規(guī)定的百分比作為標準值。標準值確定后,再按預先確定的規(guī)則,視各投標書的報價與標準值的偏離程度,計算各投標書的該項得分。對于某些較為復雜的工作任務,不同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可能產生不同效果的情況,不應過分追求報價,因此采用投標人的報價平均水平作為衡量標準。
(二)評標價法
評標委員會首先通過對各投標書的審查淘汰技術方案不滿足基本要求的投標書,然后對基本合格的標書按預定的方法將某些評審要素按一定規(guī)則折算為評審價格,加到該標書的報價上形成評標價。以評標價最低的標書為最優(yōu)(不是投標報價最低)。評標價僅作為衡量投標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較方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仍以投標價格為準。可以折算成價格的評審要素一般包括:
(1)投標書承諾的工期提前給項目可能帶來的超前收益,以月為單位按預定計算規(guī)則折算為相應的貨幣值,從該投標人的報價內扣減此值;
(2)實施過程中必然發(fā)生而標書又屬明顯漏項部分,給予相應的補項,增加到報價上去;
(3)技術建議可能帶來的實際經濟效益,按預定的比例折算后,在投標價內減去該值;
(4)投標書內提出的優(yōu)惠條件可能給招標人帶來的好處,以開標日為準,按一定的方法折算后,作為評審價格因素之一;
(5)對其他可以折算為價格的要素,按照對招標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則,增加或減少到投標報價上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