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的履行中,雙方都應當履行自己的債務,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據此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逗贤ā芬?guī)定了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3、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