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提問】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回答】學員yaf0301,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ǘ┲鲝埐话部罐q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ㄈ┫嚷男蟹接写_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yè)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問題所屬科目: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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