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要點:索賠權利
【提問】請問:P180索賠意向通知是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而P120的2.工期順延的確認程序講的是順延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提出報告,二者均為索賠事件日期不一樣,應如何理解?
【回答】學員ji123,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教材《建設工程合同管理》P180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條規(guī)定的通用的索賠處理程序;教材《建設工程合同管理》P120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這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條規(guī)定的內容,即當發(fā)生教材P120頁“1.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1)至(7)發(fā)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可以認為是一種簡化了的索賠處理程序,且這種簡化了的索賠處理程序僅適用于(1)至(7)所列的情況。
【追問】教材p180倒數(shù)第十行的兩句話我不理解,既然他沒按規(guī)定提索賠意向和索賠報告,則失去了“索賠權利”,怎么還會有補償額呢?
【回答】學員wyq16056,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請您注意,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毫無疑問,如果乙方未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提出索賠,喪失了索賠權,但乙方還有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爭議的權利,進而獲得補償。
★問題所屬科目: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