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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6: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的決定》,業(yè)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xiàn)公布施行。
2011年11月2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條中的“對暫存檢查的運輸工具應當在七日內依法處理”。
二、第十一條修改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涉煙違法案件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使用、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張貼通告、發(fā)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沒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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