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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6: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業(yè)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公布施行。
2011年11月2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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