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為大家提供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科目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一般分類
1)一般許可:也即普通許可,指不需要特殊條件的許可。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一般沒有數量限制)
2)特許:適用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壟斷性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如無線電頻率許可、土地開發(fā)許可)
3)認可: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注安資格、建筑企業(yè)資質、一般沒有數量限制)
4)核準: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如特種設備許可、勞保用品許可等、一般沒有數量限制);
5)登記:適用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市場主體資格的事項(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取得生產許可證后,必須到當地工商部門、公安機關和環(huán)保部門登記)。
登記制主要針對事后的監(jiān)督檢查,而許可制則著重事前審查。
2.行為許可與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允許取得該項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些)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允許持有該資格的行政相對人經申請注冊后從事某種職業(yè)或活動的許可。
3.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許可
權利性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可以自由放棄行使該項許可所賦予的權利,并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如駕照)
附義務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獲得許可的同時,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城市供暖、供水許可、建筑用地使用年限許可、商標許可)。
根據本法第66、67條,附義務許可主要有兩種情形:(1)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或者利用公共資源行政許可(如探礦許可);(2)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如城市供水經營許可、供電經營許可、電信業(yè)務許可、郵政義務許可等)
4.長期許可、短期許可與臨時許可
許可的有效期沒有統一的分類。如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30年;生產許可證、資格證一般3~5年有效;而臨時零售煙花爆竹許可、臨時用地許可、焰火晚會許可等都屬于臨時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