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當行
根據我國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行管理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yè)法人。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yè)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
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yè)務:質押典當業(yè)務;房地產抵押典當業(yè)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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