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10:36 來自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代理機構的行政法律責任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71條、第72條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行政違法行為主要有:
1)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3)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4)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5)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8)開標簽泄露標底的等。
另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部門規(guī)章,對采購代理機構行政違法行為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
代理機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代理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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