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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14:50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第三章命題點:資格預審
項目 | 內(nèi)容 |
資格預審程序 |
(1)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2)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 (3)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4)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修改; (5)潛在投標人編制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6)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7)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并編寫資格預審評審報告; (8)招標人審核資格預審評審報告、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 (9)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代資 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其中,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進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是完成整個資格預審 工作的兩項關鍵程序 |
資格預審文件的內(nèi)容 構成和編制 |
關于資格預審文件內(nèi)容構成的具體規(guī)定,目前主要有: (1)工程施工招標項目資格預審文件的內(nèi)容構成應包括:資格預審公告,申請人須 知,資格審查辦法,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與修改,項目建設 概況等。 |
項目 | 內(nèi)容 | |
資格預審文件的內(nèi)容 構成和編制 |
(2)貨物招標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內(nèi)容,一般應包括:資格預審邀請書,申請人須知, 資格要求,其他業(yè)績要求,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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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售資格預審 文件時間 |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 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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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預審文件的 澄清與修改 |
(1)澄清和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 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 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2)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 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nèi)作出答 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下一個環(huán)節(jié)的招標投標活動。 (3)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的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 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 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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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組織 |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國有資金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 招標的項目,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格 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的組成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 定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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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資 格 預 宙 由 請 文 件 |
資格條件與 評審標準 |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guī)定,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 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yè)、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 狀況,管理能力,經(jīng)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 (4)在最近3年內(nèi)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
的 評 宙 |
資格預審評審工 作程序與要求 |
參照《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的評審工作程序為: (1)初步審查; (2)詳細審查; (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 (4)評分(采用有限數(shù)量制時,如需要); (5)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申請人名單,編寫并提交資格預審 書面審查報告; (6)招標人審核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交的資格預審書面審查報告并確定資格預審合 格申請人 |
發(fā)出資格預 審結果通知書 |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 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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