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9 16:0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般情況下,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第-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3)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
(5)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2.地域管轄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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