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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15:52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I)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 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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