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點:綜合評估法
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點:綜合評估法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綜合評估法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規(guī)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綜合評估法下評標分值構成分為四個方面,即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投標報價;其他評分因素。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做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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