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復習要點:工程的變更
【提問】工程變更的內容和范圍中的第五點: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也包括工程量的增加么?
【回答】學員zouchunxia2008,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這里的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是不包括工程量增加的。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
【追問】那工程量增加在我國現(xiàn)行合同條款下就不屬于工程變更了嗎?因為在我國現(xiàn)行合同條款下的五條中就沒有工程量增加這一條。
【回答】學員zouchunxia2008,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工程量增加應該屬于工程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工程變更29、工程設計變更29.1施工中發(fā)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報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fā)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fā)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問題所屬科目:造價工程師——建設工程計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