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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15:00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地面輻射供暖系統(tǒng)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2.地面輻射供暖系統(tǒng)的運行調試,應在具備正常供暖和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3.地面輻射供暖系統(tǒng)的調試工作應由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配合下進行。
4.地面輻射供暖系統(tǒng)的調試與試運行,應在施工完畢且混凝土填充層養(yǎng)護期滿后,正式采暖運行前進行。
5.初始加熱時,熱水升溫應平緩,供水溫度應控制在比當時環(huán)境溫度高10℃左右,且不應高于32℃。并應連續(xù)運行48小時;以后每隔24小時水溫升高3℃,直至達到設計供水溫度。在此溫度下應對每組分水器、集水器連接的加熱管逐路進行調節(jié),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6.發(fā)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tǒng)初始通電加熱時,應控制室溫平緩上升,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7.發(fā)熱電纜溫控器的調試應按照不同型號溫控器安裝調試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8.地面輻射供暖系統(tǒng)的供暖效果,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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