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的交貨價按照其交貨類別可以分為三類,即內陸交貨價、裝運港交貨價、目的地交貨價。
1)內陸交貨價
內陸交貨價是指陸地接壤國供需雙方之間約定交貨地點確定的交貨價。
內陸交貨價又分為鐵路交貨價、公路交貨價和制造廠交貨價三種。
制造廠交貨價(EXW),即約定在出口國制造廠交貨的交貨價。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采用EXW交貨價成交時,賣方的基本責任是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置于買方的處置之下。賣方承擔的風險隨著交貨義務的完成而轉移給買方。買方負責將貨物裝入運輸工具,并將貨物從交貨地點運至最終目的地,承擔其間的全部風險,責任和費用,包括貨物出境和入境的手續(xù)及有關費用。
2)裝運港交貨價
裝運港交貨價是指約定在出口國的裝運港交貨的交貨價,主要包括離岸價、到岸價和“成本加運費”交貨價。
離岸價(FOB),即在裝運港船上交貨的交貨價。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采用FOB交貨價時,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guī)定的轉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入買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越過船舷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
到岸價(CIF),即包括海運費、運輸保險費在內的裝運港交貨價。采用CIF交貨價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照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并在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將貨物裝上船,并及時通知買方。此外,賣方還要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貨物保險。按照CIF條件成交時,賣方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義務,并不保證貨物安全抵達目的港。賣方承擔的風險僅限于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全部由買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后,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通常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由買方負擔。另外,買方還需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文件,辦理進口手續(xù),并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成本加運費”交貨價(CFR),即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后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
3)目的地交貨價
目的地交貨價是指約定在進口國指定目的地交貨的交貨價,主要包括未完稅交貨價、完稅后交貨價、目的港船上交貨價和目的港碼頭交貨價等。
未完稅交貨價(DDU),要求賣方承擔義務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目的地,實際交給買方,由買方負擔進口的結關手續(xù)和關稅,適用于自由貿易區(qū)及訂有關稅同盟的國家或地區(qū)之間的貿易。
完稅后交貨價(DDP),要求賣方負責將貨物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運到進口國的指定目的地,把貨物實際交給買方處置,才算完成交貨。
目的港船上交貨價(DES),要求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賣方即完成交貨。
目的港碼頭交貨價(DEQ),要求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xù),即完成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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