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合同法》還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定作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因為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認為特定承攬工作已經(jīng)成為“不必要”時,只要賠償承攬人實際損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作人賠償義務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預見和承攬人可減少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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