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起訴的條件
起訴的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法庭辯論順序: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審查。
第二審的處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對原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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