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爭議解決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的: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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