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財產保全
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zhí)行的規(guī)定
在民事訴訟中,從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開始,到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并實現(xiàn)文
書所確定的權利,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為了防止過長的訴訟時間帶來的對當事人權利無法周密保護問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制度。
一、財產保全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當可能因發(fā)生有關財產被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毀損等情形,導致法院將來的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進而另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訴訟法律制度。
?。ǘ┴敭a保全的種類
1.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夠執(zhí)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2.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fā)生前,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日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未在該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三)財產保全的實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其中,“請求的范圍”一般指保全的財產其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或與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指本案的標的物。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重點解析]
1.能夠理解財產保全及其分類的含義。
2.掌握訴訟保全的申請與實施。其中注意掌握數(sh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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