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10)
三、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膿7绞健?/p>
質押擔保的當事人包括:質權人、出質人。其中,質權人就是債權人,出質人包括第三人或債務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叫質物。
[重點解析]
1.相對于抵押,質押強調的是對財產的轉移占有。
2.抵押物主要指不動產,也包括動產。而質押則只能是動產或權利, 因為其必須要滿足能夠被“送過去”。
?。ㄒ唬┵|押合同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物移交的時間;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重點解析]
此處的規(guī)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與抵押部分的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梢耘c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中強調的“協(xié)議”的用意是相同的,給了抵押人(出質人)選擇的權利。
(二)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重點解析]
可結合抵押擔保的范圍來學習質押擔保的范圍。由于質權人占有質物,井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此相比之下多了一筆“質物保管費用”。

